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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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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~1999
鑲嵌材質
  • 未鑲嵌
主石材質
  • 水晶























時事分享



名模林若亞補稅案聲請釋憲,司法院大法官會議8日作出解釋,認定現行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違憲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法。

這起案件源於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,認為2005年的收入30萬元都花在治裝費上,等於自己沒有賺到錢,因此以「執行業務所得」申報無須繳稅,但被國稅局認為,林若亞的所得為薪資所得,非執行業務所得,不得列舉扣除。

林若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,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相關條文有爭議,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。司法官大法官8日舉行第1453次會議,會中就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,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。

解釋文意旨指出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等關於薪資所得計算,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,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,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,減除必要費用。然而,大法官認為在此範圍內,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,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,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。

依此解釋,現行所得稅法規定,薪資所得者關於薪資所得支出必要費用,只能扣除新台幣12萬8000元的法定扣除額,倘若未來修法成功,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,因工作的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,可依修法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般,扣除必要費用。

此外,名模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薪資所得1730餘萬元,被國稅局追討684萬餘元稅額、罰鍰135萬餘元,事後林志玲主張薪資是個人「執行業務所得」,應扣除45%的成本費用並打官司,但最後敗訴定讞,林志玲不服而聲請釋憲,未獲大法官受理。如今,林若亞釋憲成功,等於林志玲等獨立工作者,之後報稅時也可扣除因執行業務所得發生的費用。755A08BF36AA99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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